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亚热带生态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科发办字〔2024〕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亚热带生态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研究所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亚热带生态所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亚热带生态所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并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的提供与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亚热带生态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由信息产生部门或综合办公室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研究所和各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研究所和各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研究所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各部门应保证所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主动公开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亚热带生态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亚热带生态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第十七条 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的,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反映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干部职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财务公开相关事项参照《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科亚农发财字〔2024〕3号)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研究所内部使用,具体事项范围包括:
第二十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研究所内网和ARP专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代表大会、部门联席会、年度工作会、工作通报会等;会议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宣传栏、公告栏、内部刊物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亚热带生态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并进行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如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在公开公示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与审计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发挥好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作用,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相关要求,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科亚农发办字〔2020〕19号)文件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内容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