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湖南省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博管办”)批准设立生态学博士后流动站。可招聘区域生态与景观生态、土壤生态与农业环境、微生物生态、湿地生态、作物逆境分子生物学及动物生态营养与环境等相关学科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研究所成立由分管人事的所领导、研究中心(台站)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研究所博士后发展规划和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兼任主任,另设专(兼)职人员一名,负责所博士后流动站对外联络、招收宣传、日常管理事务,对博士后进出站、考核、评估、基金资助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协助所内各研究团队博士后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五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主要有几种:
第六条 申请博士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七条 具有合作导师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急需的研究能力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研究所向省博管办提交书面报告。申请从事第二站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第八条 超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以及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的博士后等特殊进站博士后占当年招收博士后总数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如下:
第十条 研究所合作导师拟招收博士后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和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负责审查博士后人员的研究计划并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章 博士后开题、中期、出站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各招收类型的博士后均应进行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其中,研究所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的开题、中期、出站考核按照以下要求及程序开展,联培博士后的考核以工作站或协作研发中心为主,具体程序由流动站和工作站或协作研发中心参照以下要求及程序协商确定,考核结果由工作站或协作研发中心确定并报研究所博管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期限
第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需与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按在站时间确定合同期限。在职或联合博士后须与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任务、出站条件和要求,博士后须按协议履职,协议期一般为2年。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考虑到出站手续办理,可以增加3个月左右。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限不能少于21个月,提前出站应在拟出站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博士后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可申请延期1年。申请延期须在2年工作期满前1个月提交《博士后延期申请表》(附件2),由合作导师对照博士后在站科研情况进行审核评估,预测其延期必要性及到期出站可能性,提出审核意见。延期审批将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博管办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第十七条 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博士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研究所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可与研究所协商一致解除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办理出站手续,并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出站、退站,按照人事调动程序,办理相应的工资及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参照研究所项目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且纳入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管理,在站期间必须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所内及所在部门各项活动。在职博士后原则上应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以及院、省科研项目资助,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和研究所科研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因研究需要,经合作导师和研究所同意,可申请香江学者计划、中德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派出项目或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在职博士后和联合培养博士后须由其工作单位委托派出)。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按照《博士后出国(境)管理办法》(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学术成果须以研究所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研究所。联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成果署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有关事宜由合作导师与工作站或协作研发中心协商,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有关退站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招收导师所指导的全职博士后如因未达到出站条件而转站或退站,该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停止博士后招收资格两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课题申报和管理、科研成果的统计与其他职工相同,由科技管理与规划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博士后待遇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的薪酬福利待遇及相关经费开支等按照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有关规定,同时参照研究所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职博士后所有待遇全部由进站前工作单位提供,其在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所需经费由合作导师提供或在职博士后自筹。联培博士后所有待遇及博士后期间工作经费全部由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提供。合作导师可根据在职博士后和联培博士后的工作任务和业绩适当发放科技奖励,发放办法及经费开支根据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联培博士后所在工作站或协作研发中心需向研究所一次性缴纳培养费4万元/人(2万元/人年)。如申请延期且审批通过,则应按2万元/年提供延期培养费。联培博士后的培养费,60%为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费,40%纳入研究所博士后管理日常运转经费。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湖南省博士后日常资助经费等)由所博管办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单设账户,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应符合国家、湖南省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所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月条 本有效的方法自颁布哪日起制定,《我国专业院亚热带气候草业自然生态理论研究所招聘博土后处理工学院作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科亚农发人字〔2022〕10号)同一时间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