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奖章,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爱祖国母亲祖国母亲,喜欢实验,遵纪诚实守信,品性良好; 二、学风不正,锲而不舍借鉴,迎难而上不断创新,分数达标率; 三、和睦互助合作,敬重师长,嘘寒问暖整体,喜欢坚守; 四、明礼合身,勤俭节省,爱护生活的,积极态度朝上。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适用“三又很好学生”评比标准要求的差不多标准要求; 二、关键为同学们工作,组织结构积极开展有弊的同学们活動; 三、作业学习能力较弱,成绩重要,遭受大家的坚决拥护。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取得“三爱中学生党”和“优质中学生党领导人员”获得荣誉头衔的中学生党中推举; 二、學習的成绩非常好的或在技术技术创新有不错呈现; 三、在观念道德、人格结构谈吐等角度,有排名第一赞誉。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在学期间里也至少要单次可以获得“三想学子”或“更优秀学子团干部”荣誉感光环; 二、各培训要素考察“达标率”; 三、利用本科学位文答辨; 四、到国家急需用钱的服务业或城市工作中择业者必需。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研究所评选推荐,国科大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研究所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
一、应第一征求非常实用毕业生待选拔自身征得; 二、评奖“三想幼儿”、“非常实用幼儿领导人员”、“非常实用研究生在校生”和“三想幼儿标兵”侯选拔人才人,在本组织公示了5天; 三、对公转账示凭借的提名,报效祖国科大办理备案、批准。第十四条 国科大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7天,无重大异议后报国科大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制作。“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授权研究所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由国科大管理发放。各研究所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研究所可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院发学字〔2006〕65号)同时废止。